關于做好2021年度東莞市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備案工作的通知
各排污單位:
根據《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環發〔2013〕81號)、《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部令 第31號)、《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 第736號)部署,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簡稱“排污單位”)應當在每年年初將上一年的自行監測情況總結形成資料進行備案與公開。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備案公開資料
(一)自行監測方案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方案格式無硬性規定,但內容應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監測點位及示意圖、監測指標、監測頻次、監測儀器及分析設備、執行排放標準及其限值、采樣和樣品保存方法、樣品分析方法、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措施、監測結果公開時限等。
各排污單位應當按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排污許可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的優先順序,參照附件1模板,編制生成最新在用的自行監測方案。此外,自行監測方案內容還應滿足企業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等文件要求,確保符合排污單位污染物實際排放情況。
(二)自行監測年度報告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年度報告格式無硬性規定,但內容應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監測方案的調整變化情況,全年生產天數、監測天數,各監測點、各監測指標全年監測次數、達標次數、達標情況,全年廢水、廢氣污染物排放量,固體廢棄物的類型、產生數量,處置方式、數量以及去向,按要求開展的其他自行監測結果等。
各排污單位應當根據2021年內的自行監測開展情況,參照附件2模板,編制生成2021年自行監測年度報告。
二、備案公開要求
(一)已申領核發國家排污許可證的企業(簡稱“持證企業”)
1. 將自行監測方案和年度報告共同匯編成冊,形成企業內部紙質版資料,并按企業內部檔案編碼原則,加蓋企業公章后進行統一歸檔備查。
2.登錄“全國污染源監測信息管理與共享平臺” (簡稱“全國平臺”,網址:https://wryjc.cnemc.cn/或百度搜索平臺全稱后打開官方網頁),“數據采集-企業信息填報-監測方案信息”欄目中編制自行監測方案,保存后提交審核。若有變動調整的,還應當在現場變更后五天內登錄“全國平臺”更新并公布最新內容。
3.登錄“全國平臺”,在“數據采集-企業信息填報-報告管理”欄目中添加并將2021年自行監測年度報告提交公布。
4.上述備案公開工作應當在2022年1月31日前完成。
(二)延續/以往國家重點監控屬性的企業(簡稱“國控企業”)
1.若已申領國家排污許可證,則按照本文第二(一)內容進行備案及公開;若未申領國家排污許可證,則應當將最新在用的自行監測方案以及年度報告匯編成冊,加蓋企業公章,按照《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內容,將上述資料歸檔保管并向社會公開公布。
2.按照《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第四、十七條內容,國控企業還應當將最新在用的自行監測方案以及2021年自行監測年度報告的紙質版加蓋企業業務章(含封面章、騎縫章),一并交至我局完成備案工作。
3.上述備案及公開工作本應在2022年1月31日前完成, 考慮春節假期,故請在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
(三)其他排污單位
1.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819-2017),排污單位應當查清所有污染源,確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監測指標,制定監測方案,并按照最新的監測方案開展監測活動。
2.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排污單位應當參照《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內容、第十條規定的方式、第十一條規定的時限公開環境信息,并對所公開的環境信息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主體責任。
三、監督與管理
排污單位對其自行監測結果及信息公開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若排污單位存在拒不開展自行監測、未按規定對污染物自行監測、不發布自行監測信息、自行監測報告和信息公開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開展相關工作存在問題且整改不到位等行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視情況按照《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第二十三條、《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第7.4項等內容采取環境管理措施,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第十六條等相關法律法條進行處罰。
附件:
1. 附件1+自行監測方案模板.docx
2.附件2+自行監測年度報告模板.doc
3.附件3+全國平臺電子資料備案公布步驟(參考).docx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2月31日
文章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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